問:我司擬利用自有船只,從海上收集船舶的含油污水、殘油及油泥,從海上轉運至碼頭后不作貯存,直接交由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單位轉運處理,該收集轉運過程是否需要辦理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。如須辦理,該業務歸口部門為交通運輸部門還是生態環境部門?謝謝。
答:您好,根據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《關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轉移處置聯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》(交辦海〔2019〕15 號)規定,含油污水按照廢水實施管理,處理含油污水及殘油產生的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按照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》的HW08類實施管理。通過船舶或港口接收船舶水污染物,或通過船舶轉移的,由交通運輸(港口)、海事部門根據職責實施分類管理。感謝您關注與支持!
來源:廣東省生態環境廳